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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冲撞电动栏杆女子破相索赔 物管担责20% 在电动栏杆自动升降过程中,行人被砸伤谁之过?近日,一起罕见的行人状告物管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经中山市人民法院石岐法庭审结,并由当事人自动履行。 女子自撞栏杆脸缝7针 中山市家宜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中山市西区某写字楼的物业管理。2006年8月10日,物管公司保安员邹鑫在写字楼西出口保安亭值勤,负责机动车放行及验票。当日上午8时30分,邹鑫见一辆货车由里往外行驶,便按下电动栏杆的上升键,验票后放行。该货车驶离后,邹鑫见无机动车驶出,便按下电动栏杆的下降键,栏杆徐徐下降。就在此时,突然“砰”的一声异响,邹鑫转头一看,一个女孩骑着一辆电动自行车由外往里行驶,不偏不倚正好与电动栏杆迎头相撞。此人为在写字楼办公的华盛电脑公司职员贺小艳。贺小艳左脸被栏杆划出了一道大口,顿时鲜血直流。在天天出入的通道口遭此厄运,又气又急的贺小艳对伤口作简单处理后,立刻报警。当地派出所民警赶来后,分别对贺小艳、邹鑫等人作了询问。后贺小艳自行到中山市中医院进行治疗,伤口缝了7针。拆线后,左脸留下了一道疤痕。 讨说法状告物管公司 面对受损的容颜,贺小艳决定向物管公司讨个公道。同年8月22日,双方在派出所的主持下进行调解,物管公司坚持认为自己不存在过错,不肯作出任何赔偿。贺小艳一纸诉状将物管公司告上中山市人民法院石岐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9994元。 原告贺小艳认为,被告物管公司保安员操作不当,未尽注意义务,对电动栏杆致其受伤有重大过错,理应作出相应的赔偿。 被告物管公司称,事发时,值勤的保安员放行驶出的机动车后按键降下栏杆,操作程序无误。原告之所以受到伤害,是因其贪图便捷,骑电动自行车强行从出口外逆行冲入停车场,撞向正在降下的栏杆,被告的物业管理工作并无瑕疵,不存在过错。另外原告所任职的华盛电脑公司签署的《物业管理公约》定有“进入本停车场的所有车辆不允许任何原因冲栏”的条款,被告派发给写字楼各租户的通知亦载有“所有进入本大厦的车辆必须遵循‘东进西出,单向行驶’的行车规定”的内容,写字楼出口保安亭及栏杆上均有明显的禁止通行标志,但原告仍冒险冲禁,由此造成的损害后果应由其本人承担。 物管未尽义务担责20% 经过法庭质证,法院对原告贺小艳月薪5000元及其支付了医疗费580元、交通费248元的事实予以认定。 石岐法庭认为,原告受伤属于“自甘冒险”行为造成,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被告的保安员邹鑫在货车驶离后,未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亦有过失,但过失程度较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保安员为物管公司的雇员,其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应由雇主物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脸部受伤后留下疤痕,该后遗症确实给原告造成了精神损害,法院对原告给付精神抚慰金的请求予以支持。最后,石岐法庭确定原告贺小艳承担80%的财产损失份额,判决被告物管公司担责20%即399元,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据悉,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物管公司已按判决自动履行(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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