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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小区着火房客跳楼1死12伤 物业被判赔10万
福州:小区着火房客跳楼1死12伤 物业被判赔10万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18【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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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公司失职

  火灾中摔伤房客获赔10万

  本报讯房客在火灾中摔伤,消防部门认定物业公司对火灾负有责任,房客能得到赔偿吗?周女士经过漫长的诉讼后,终于从物业公司得到了10万余元的赔偿金。

  两年前的11月20日凌晨,晋安福州春天小区10号楼架空层突发大火,造成1死12伤。事故发生后,消防部门责任认定,火灾由在架空层充电的电动车充电器短路引发,虽无直接责任者,但小区物业方、车库承租方和看车人应负间接责任。

  周女士是在火灾中受伤的12名伤者之一,为了求偿,周女士将该小区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

  大火中她跳下高楼摔伤椎骨

  据周女士介绍,2006年11月20日凌晨,正在家中熟睡的她突然被楼下的大火惊醒,等她和丈夫准备往外逃生时,大火已经堵住了楼梯,无奈之下,她和丈夫从阳台跳下,虽然保住了性命,但周女士椎体爆裂性骨折滑脱,左脚骨骨折。她不得不在医院住院近2个月。周女士出院后,得知物业公司负有事故间接责任后,她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求偿各项费用11.2万余元。2007年5月22日,晋安法院予以受理。同年9月初,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初审判决周女士胜诉。之后,该小区物业公司不服判决,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院裁定发回重审。今年2月18日,晋安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开庭审理。

  法庭上原告表示,2004年至火灾发生时,原告周女士从黄某处租来事发房屋,而黄某曾于2004年11月2日与被告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双方约定,由物业公司对小区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环境卫生等进行管理。因为物业公司疏于管理,将小区架空层租赁给他人当停车场使用,导致10号楼发生火灾并造成原告椎骨及脚骨骨折,物业公司理应对此负责。

  对于周女士的说法,物业公司方面辩称,原、被告之间没有物业管理合同关系,周女士起诉物业公司缺乏依据。

  法院:物业使用人享受同等权利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告虽非小区业主,与被告不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但原告通过租赁行为成为小区物业的使用人,被告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对小区的物业及物业使用人应尽谨慎、勤勉的管理义务。物业公司将小区架空层发包给他人作为车库使用,对承包人在架空层采用可燃性材料设置隔间、改变场所使用功能的行为制止不力,没有尽到物业管理人的应尽义务,导致物业使用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原告的损失,最终,法院判决由物业公司赔偿周女士医疗费、误工费等总计10.5万余元。

发布人: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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